日前,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第250号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1月20日,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畜牧兽医局就新修订的“禁用清单”给出了进一步的解读。
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2年以来,原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公告第193号、第235号、第560号等多个文件,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做出规定。对这次重新修订发布禁用清单,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自2002年以来,禁用清单实际上已经历经多次补充,但时间跨度较大、涉及文件较多,相关禁用品种范围不够清晰,给基层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此次重新修订发布,既为管理相对人准确掌握政策要求提供了便利,也对有效开展兽药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支撑。
据悉,对列入本次禁用清单的品种,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兽药典委员会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如下具体遴选原则:一是有明确或可能致癌、致畸作用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二是有剧毒或明显蓄积毒性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三是性激素或有性激素样作用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四是非临床必须使用且无安全限量的精神类药物,如安眠酮。五是对人类极其重要、一旦使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药物,如万古霉素。双甲脒、非泼罗尼等品种未列入本次禁用清单,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双甲脒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及非泼罗尼在动物组织、鸡蛋和牛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所以无需列入禁用清单。
畜牧兽医局同时强调,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画等号。 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